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7000元,利息25221.58元(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19日止),自2021年4月20日起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逾期未偿还,将***承包经营的位于延寿县土地面积为59.4亩,在承包期内的承包经营权,由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包或由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土地流转,转包费用优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