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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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财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永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 上海赢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永达康食源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赢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截至2018年10月17日的利息1,656,670元; 二、被告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赢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展期期间利息2,830,685元; 三、被告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赢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3000万元偿清之日); 四、被告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赢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20万元; 五、被告***、***、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河南永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永达康食源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河南永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永达康食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河南省财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义务在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河南省财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4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29,454元,由被告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财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永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永达康食源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