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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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五一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92128.58元,利息及罚息13581.37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10月16日,此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有权行使抵押权,对***提供抵押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79元,减半收取6089.5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