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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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山西利兴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河北安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593665.8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诉讼费用10028元由原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308元,被告***负担8720元;保全费3934元由原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513元,被告***负担34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