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韩剧日用品有限公司
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韩剧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签署的(穗租备2017G0300400034号)《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编号:TA-20170601-B033-01)《广州西城都荟广场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合同》于2019年9月4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市韩剧日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4日止的租金(每月为51536.1元)共计人民币53407.58元(已扣减装修押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当月所欠租金为本金,从当月第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每期违约金总额以当月所欠费用本金为限)。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市韩剧日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4日(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服务费(每月为5655.1元)共计为人民币6409.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当月所欠服务费为本金,从当月第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所欠费用付清之日止,每期违约金总额以当月所欠费用本金为限)。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市韩剧日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4日止的推广费(每月为1134.9)共计为人民币1286.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当月所欠推广费为本金,从当月第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所欠费用付清之日止,每期违约金总额以当月所欠费用本金为限)。

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市韩剧日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止的商铺电费2346.8和公摊电费234.68元,扣减水电周转金后两者共计为人民币1126.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当月所欠商铺电费和公摊电费为本金,从《商户结算单》所确定的付款截止日的第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所欠费用付清之日止,每期违约金总额以当月所欠费用本金为限,其中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的电费以903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6日起计算;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的电费以861.52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6日起计算;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的商铺的电费以816.96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6日起计算)。

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市韩剧日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商铺恢复原状费用30604元。

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市韩剧日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优惠期间(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20日)减免额相等之应付租金的差额部分为人民币30141.13元。

八、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市韩剧日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因其根本违约而导致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

九、被告广州市韩剧日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交付的租金保证金、服务费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56005.1元归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

十、被告***对被告广州市韩剧日用品有限公司上述二至八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驳回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715元,由被告***、被告广州市韩剧日用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4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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