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透支本金38723.08元、滞纳金9490.96元、利息9988.21元,共计58202.25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5日,此后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33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8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