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景宁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1624执196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江盟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超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1624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超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江盟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被执行人将价值101264元酒水,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并交付完毕。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1)豫1624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4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2021-9-28 |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