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1624执153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俊领、刘霞、聂桂兰、张书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俊领、刘霞、聂桂兰、张书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18)周仲裁字第245号裁决书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俊领、刘霞、聂桂兰、张书林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8)周仲裁字第245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周口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的(2018)周仲裁字第24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2021-9-24 |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