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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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 商丘市新鹏泰塑料编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23民初2353号 原告:商丘市新鹏泰塑料编织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董剑锋,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峰,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冯鹏涛,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商丘市新鹏泰塑料编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新鹏泰塑料编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业丰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商丘市新鹏泰塑料编织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8-17 |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