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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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翰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鸿友诚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翰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鸿友诚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劳务费十六万八千八百元以及利息(1、以十六万八千八百元为本金,自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以十六万八千八百元为本金,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计算至上述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翰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鸿友诚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质保金六万零两百元以及利息(以六万零两百元为本金,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计算至上述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鸿友诚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翰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理石晶面维修费用一万八千六百六十四元两角;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鸿友诚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翰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6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翰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鸿友诚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翰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鸿友诚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反诉案件受理费546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鸿友诚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3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翰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鸿友诚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翰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翰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90元(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25 |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