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锡林浩特市联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8)冀0608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97040元; 三、驳回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2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181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31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105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