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1624执恢39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青春申请执行顾小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豫1624民初5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顾小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青春于2021年8月2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员执行,担保人顾晓晓已代为缴纳执行款7250元,余款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0)豫1624民初52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624民初52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2021-9-22 |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