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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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民权县人民医院 卫辉市蓝天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拖车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3268.03元;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941.97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7565.16元;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93.26元; 三、原告***、***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五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费用3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6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