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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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姜村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姜村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44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预交,故被告***应将其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6-30 |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