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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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63035.70元予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7015.30元予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1.2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分别负担1435.90元及615.3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