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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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偿还信用卡欠款39450.59元(其中,滞纳金3763.18元,暂计至2017年5月26日的本金29425.13元、利息5917.26元、手续费345.02元,此后除本金、滞纳金以外的利息等费用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偿还信用卡欠款39450.59元(其中,滞纳金3763.18元,暂计至2017年5月26日的本金29425.13元、利息5917.26元、手续费345.02元,此后除本金、滞纳金以外的利息等费用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二、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取885元,其中786元由***负担,其中99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