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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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65502.82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代偿款65502.82元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其中12915.85元自2019年2月26日起,52586.97元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06%计算。 三、福州市马尾区占和日杂店对上述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计756.5元,由***、福州市马尾区占和日杂店共同负担。 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