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上古同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福州美鸿林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北京上古同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签订的《泰禾香山湾-北京上古整体销售协议书》; 二、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北京上古同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44729.36元; 三、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北京上古同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697526元; 四、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北京上古同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以3242255.3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2021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五、福州美鸿林业有限公司对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北京上古同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70.58元,减半收取17785.3元由北京上古同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786.3元,由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福州美鸿林业有限公司负担149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1 |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