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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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州市晋安区祥云庆厨具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38800.51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29100.38元; 三、被告福州市广发液化气公司仓山复圆供应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64550.19元。被告福州市广发液化气公司仓山复圆供应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时,由被告福州市广发液化气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60元,由原告***负担5848元,被告福州市晋安区祥云庆厨具商行负担5339元,被告***、***负担4671元,被告福州市广发液化气公司仓山复圆供应站、福州市广发液化气公司负担20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637元,被告福州市晋安区祥云庆厨具商行负担1496元,被告***、***负担1307元,被告福州市广发液化气公司仓山复圆供应站、福州市广发液化气公司负担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