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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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宜宾市叙州区中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宜宾县黄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宜宾县中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含复利),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借款,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宜宾县黄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宜宾县黄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宜宾县中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宜宾县黄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31 |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