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中联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春江茶叶机械有限公司 寿宁县春伦茶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寿宁县春伦茶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春江茶叶机械有限公司损失242333.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浙江春江茶叶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寿宁县春伦茶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3260元,减半收取6630元,由原告浙江春江茶叶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932元,被告寿宁县春伦茶业有限公司负担1698元。 反诉受理费2900元,由反诉原告寿宁县春伦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