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帕斯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帕斯砜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通千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通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乳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异议人威海帕斯砜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厂房及土地【房权证号:乳房权证经济开发区字第2××5号、土地证号:乳国用(2015)第0××9号】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1-8-19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