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90000元; 二、被告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22500元的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22500元的利息(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被告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22500元的利息(自自2018年3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五、被告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22500元的利息(自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六、驳回原告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9元,减半收取1124.5元,由被告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11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