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汝州天地呱呱鸭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4民终2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天地呱呱鸭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李晋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汝州天地呱呱鸭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州鸭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482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汝州鸭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超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鸭业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减少支付被上诉人27181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认定的事实存在严重错误,与客观事实不符。1.一审认定未支付下余鸭款217181元,该欠款数额与事实不符。虽然上诉人出具有欠款证明,但该欠款未扣除前期上诉人鸭苗款及饲料款。因出具欠款证明时,公司财务在外出差,未交待拖欠鸭苗款及饲料款一事,故未在鸭款欠款中予以扣除。一审法院在未查明被上诉人是否拖欠上诉人鸭苗款、饲料款及其数额的情况下,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17181元鸭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因此,应扣除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的鸭苗款及饲料款27181元,下余190000元。2.双方签订《肉鸭连养合同(胴体)》之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了优良的鸭苗,双方约定鸭子长成不得私自卖给他人,也不得私自使用其他饲料。在鸭子长成之际,被上诉人却将部分成鸭私自转卖他人,此举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就其此种违约行为理应支付上诉人相应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当从欠款中扣除。3.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故被上诉人关于利息的诉请应予驳回。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案涉纠纷发生于2021年,理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而一审法院却错误适用《合同法》。此外,关于利息的计算,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并非普通的买方和卖方关系,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逾期付款的规定。三、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补充上诉意见: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减少支付被上诉人27181元。理由如下:双方签订的《肉鸭连养合同》载明,被上诉人必须使用上诉人指定的汝州仁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丰公司)的饲料。上诉人无视合同约定,私自购买其他饲料。被上诉人严重违背契约精神,按照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每斤鸭子需扣除0.05元,即每只鸭子扣除0.3元,共计90604只鸭子饲喂其他公司饲料。因此,请求判决该款从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的下余款项中扣除。上诉状“事实与理由”中欠饲料款和鸭苗款系笔误,实际是违约金。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所谓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从上诉状可以看出,上诉人对其给***出具欠鸭款217181元的欠条这一基本事实是认可的。2.上诉人称出具该欠条时,其财务出差,未交待拖欠鸭苗款及饲料款一事,故未扣除。这种说法在事实上、一般公司的业务管理上,都极为牵强,完全不能成立。上诉人给包括***在内的许多养殖户,不是同一天出具的欠条,难道不同的时间、每一次出具这类欠条时,财务都出差了吗?既然说财务出差了,那么上诉人给***出具欠条时,具体欠***多少钱,这个数字又是如何得来的?上诉人的说法不能成立。3.上诉人不仅在给***出具欠条时,没提过***欠上诉人鸭苗、饲料款,而且该系列案件一审中汝州鸭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晋华参加了部分案件的庭审,汝州鸭业公司亦没有提出过养殖户欠其鸭苗款、饲料款。上午庭审结束后,一审法院让汝州鸭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晋华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贵山联系确定调解意见,汝州鸭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辞而别,未参加下午其他案件的庭审。4.上诉人称***欠其鸭苗款、饲料款,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5.上诉人称***将商品鸭销售给别人,没有事实依据。6.在一审调解过程中,汝州鸭业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是让***等养殖户继续向兰考天地鸭业有限公司提供商品鸭,以每只商品鸭加0.5元钱的方式,清偿本案上诉人所欠鸭款。因为汝州鸭业公司的不诚信,包括***在内的养殖户,均不同意该调解方案。汝州鸭业公司见包括***在内的诸多养殖户不同意,就想让注册资本仅500万元的汝州鸭业公司破产,其上诉的真正目的是通过上诉拖延时间,更换法定代表人,让***等养殖户赢得官司却得不到相应的款项。二、上诉人关于不应支持利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收购***的商品鸭,长时间未给付鸭款是一种违约行为,最终导致***起诉。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无利息的约定,仅从一审立案之日起,依法判令上诉人支付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应当向***支付相应的利息,一审法院判决的利息,远远低于***借款实际支付给他人的利息。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纠纷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上诉人拖欠***鸭款,虽然在***的多次催促下,上诉人在2021年1月给***出具了欠条,但欠条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在2020年,故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四、关于上诉人的补充上诉意见。(一)上诉人提交的补充上诉意见,恰恰否定了其上诉状中所说的***尚欠其饲料款未扣除的说法。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给***出具欠条时,财务出差,***尚欠其鸭苗款、饲料款未扣减;在补充上诉意见中,又说***无视合同,私自购买其他饲料,未购买上诉人指定的仁丰公司的饲料。上诉人一会儿说欠他饲料款,一会儿又说***私自购买其指定厂家之外的饲料,这种前后矛盾的说法,否定了其上诉状中所说的欠其饲料款的说法。(二)上诉人并没有指定仁丰公司生产的饲料为养殖专用饲料,上诉人所述不属实。1.上诉人没有向***指定过必须使用仁丰公司的饲料。2.假如上诉人指定了饲料,***没有使用,上诉人可以不收***饲养的鸭子,也可以像上诉人所说,扣保证金、违约金等。本案的事实是上诉人收购了***饲养的鸭子,且对其欠付***的鸭款,给***出具了相应的欠条。出具欠条说明上诉人收购***的商品鸭这一事实已完成,只剩上诉人给付***鸭款问题了,不存在其他争议。3.上诉人补充上诉意见中所提的违约金问题,不在其上诉范围之内,其可另行主张。综上,汝州鸭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汝州鸭业公司向***支付毛鸭款217181元及利息(利息以217181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息5.005%,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诉讼费由汝州鸭业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汝州鸭业公司基于与***签订的《汝州天地呱呱鸭业有限公司肉鸭连养合同(胴体)》,汝州鸭业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收购毛鸭,货款217181元未付。2021年1月5日汝州鸭业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对未向***支付217181元毛鸭款的事实予以确认。现双方因该款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另查明,2021年6月1日,***提起本案诉讼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及收购毛鸭的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照上述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2020年12月17日汝州鸭业公司向***收购毛鸭,***与汝州鸭业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主张,货款217181元未付,该事实有汝州鸭业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法院应予认定。现***要求汝州鸭业公司支付毛鸭款217181元,一审法院应予支持。关于***主张的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也并未约定付款期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汝州鸭业公司应当以未付的货款金额217181元为基数,自***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6月1日立案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即年利率5.005%(按3.85%×1.3计算),向***支付利息至货款支付之日止。对于***主张的利息请求,一审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一审判决:汝州天地呱呱鸭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毛鸭款217181元及利息(利息以217181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息5.005%,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558元,减半收取2279元,由汝州天地呱呱鸭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毛鸭款金额应如何认定。二、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及一审判决支持毛鸭款利息是否正确。对此,分析评判如下:一、关于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毛鸭款金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为证明上诉人拖欠其毛鸭款的事实向一审法院提供了2021年1月5日上诉人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显示上诉人未支付***毛鸭款217181元(2020年12月17日***交付毛鸭217181元)。一审中,汝州鸭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汝州鸭业公司关于***未使用指定饲料应扣除相应违约金的上诉理由,因***否认上诉人指定仁丰公司生产的饲料为专用饲料,双方所签合同未明确约定仁丰公司生产的饲料系上诉人指定饲料,上诉人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曾向养殖户指定饲料供应厂家,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关于***将成鸭私自转卖他人构成违约的上诉理由,亦缺乏证据证明,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中,汝州鸭业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以书面或其他方式提出***存在未使用指定饲料、私自转卖成鸭等违约行为的抗辩。故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定汝州鸭业公司下欠***毛鸭款217181元并无不当。二、关于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及一审判决支持毛鸭款利息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双方签订合同及买卖毛鸭的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照上述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提供毛鸭,上诉人按一定价格支付鸭款,其主要交易关系本质上属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双方所签合同未明确约定价款的支付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汝州鸭业公司作为毛鸭收购方,在收到养殖户交付的毛鸭后,应及时支付货款。本案上诉人未及时支付货款引发本诉讼,一审判决自本案一审立案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即年利率5.005%(按3.85%×1.3计算),向***支付利息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符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所述,汝州鸭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由汝州天地呱呱鸭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8-10
发布日期 2021-10-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