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45350.71元(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已扣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6元,由原告***承担454元,被告***承担16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26
发布日期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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