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事争议 |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并案原告)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并案被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31110.00元。 二、被告(并案原告)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并案被告)***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的工资25350.00元。 三、被告(并案原告)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并案被告)***其垫付的取暖费用9591.40元。 四、被告(并案原告)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并案被告)***赔偿金81120.00元。 五、被告(并案原告)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并案被告)***未休年假工资报酬6993.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财产保全费1118.00元,并案案件受理费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