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人事争议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并案原告)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并案被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31110.00元。

二、被告(并案原告)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并案被告)***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的工资25350.00元。

三、被告(并案原告)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并案被告)***其垫付的取暖费用9591.40元。

四、被告(并案原告)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并案被告)***赔偿金81120.00元。

五、被告(并案原告)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并案被告)***未休年假工资报酬6993.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财产保全费1118.00元,并案案件受理费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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