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康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通鸿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东莞市通鸿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康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282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27日起以2528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加计4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4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4元,保全费1878.22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东莞市通鸿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1
发布日期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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