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
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段连文、鲁志春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0000元。

二、如被告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段连文、鲁志春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230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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