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 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告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段连文、鲁志春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0000元。 二、如被告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段连文、鲁志春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230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