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隆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隆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工程款4476元,并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承担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前述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承担502元,由被告陕西隆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4 |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