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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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蓝之光贸易有限公司 郑州恒之钻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瑞力禾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瑞力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000万元和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8月29日,按月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计算,自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瑞力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3万元; 三、被告郑州恒之钻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蓝之光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瑞力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郑州恒之钻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蓝之光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河南瑞力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479元,由被告河南瑞力禾实业有限公司、郑州恒之钻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蓝之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