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394.54元,利息及罚息4497.82元,本息合计:29892.36元。(自2021年1月27日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元,由被告***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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