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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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远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林龙运输有限公司运费人民币175,300元; 二、被告河南远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林龙运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75,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0.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445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44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