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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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账户:15×××6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行(账户:11×××01、11×××03)及***名下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账户:62×××10)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9-30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