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河北物产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一、中铁三局广东公司向河北物产公司支付欠款6305467.42元;二、中铁三局广东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三、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用等由中铁三局广东公司承担。河北物产公司于庭审中明确利息起算时间为:从2021年4月1日起以7365194.05元为本金计算利息至2021年5月28日;从2021年5月29起按6865194.05元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剩余5%即440273.37元从2021年5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05467.42元;

二、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利息(以7365194.05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2日起计至2021年5月28日;以5865194.05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40273.37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违约利息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

三、驳回原告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9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209、保全费190元;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56088、保全费4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裁判日期 2021-9-23
发布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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