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89243.6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37元,原告***负担1207元,被告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83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