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盛世百汇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赵志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赵志国与盛世百汇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2.盛世百汇公司返还赵志国多交的车辆保险费2000元;3.盛世百汇公司返还赵志国多交的车辆各项手续费3000元;4.盛世百汇公司协助赵志国办理车辆解除抵押手续,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并返还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购车发票原件。诉讼中,赵志国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赵志国与盛世百汇公司的车辆挂靠合同关系于2021年3月11日解除;2.盛世百汇公司返还赵志国多交的车辆保险费2000元;3.盛世百汇公司返还赵志国多交的车辆各项手续费3000元;4.盛世百汇公司协助赵志国办理车辆解除抵押手续,车辆过户登记至赵志国名下。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1日,赵志国以其部分自有资金加贷款方式购买的东风乘龙牌厢式货车,挂靠到盛世百汇公司名下,赵志国享有自主经营权,在挂靠期间,赵志国每年向盛世百汇公司交纳户名使用费2000元。2020年7月份,赵志国按约向盛世百汇公司交纳了挂靠费、登记评定费、会员费、营运费、北斗卫星定位续费、车辆保险费等费用21000元。2019年12月9日,盛世百汇公司给赵志国出具了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电子保单,其中商业险保费11236.28元,交强险保费3279.86元,车船税758.88元,共计15275.02元。赵志国也已按照盛世百汇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保费数额向盛世百汇公司支付了上述保费。后赵志国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联系,向保险公司索要正式电子保单,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显示赵志国车辆所产生的商业险保费9236.28元,交强险保费3279.86元,车船税758.88元,共计13275.02元。经核实,保险公司提供的两份保险单单号和盛世百汇公司提供两份保险单单号完全一致,相同的承保险种及险额,中间差价2000元,据此可见,盛世百汇公司擅自篡改保险单保费以此多收取赵志国保险费2000元。
案号 -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赵志国与北京盛世百汇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的挂靠合同关系于2021年3月11日解除;

二、北京盛世百汇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赵志国办理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三、北京盛世百汇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赵志国将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依法过户至赵志国名下;

四、驳回赵志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盛世百汇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裁判日期 2021-7-22
发布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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