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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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 贵州欣佰亿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凯龙盛建材有限公司 贵阳光达减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2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 二、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2741639.3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 三、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工程保证金260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75元,由***负担11960元,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负担146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360元,由***负担6860元,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负担27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