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开发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开发区支行截止2020年2月21日下欠逾期借款本金142949.85元,逾期利息157891.73元,共计300841.58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开发区支行从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42949.85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7.35%计算);被告张彩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4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834由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开发区支行负担3221.38元,由被告***、***负担661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10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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