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吉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徐州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精艺成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州吉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至2021年4月21日的利息221111.33元,并继续支付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徐州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精艺成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市恒丰投资有限公司、***、***、***、吕怡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48元,减半收取24174元,由被告徐州吉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精艺成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市恒丰投资有限公司、***、***、***、吕怡瑶负担,于本判决送达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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