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2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景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景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广电媒投资基金管理无锡有限公司
类型 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景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回购款995,424.62元;

二、被告上海景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5%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49.92元,减半收取计7,874.96元,由被告上海景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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