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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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各项损失:医疗费44330元、护理费6900元、误工费283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198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鉴定费3120元、交通费2000元、食宿费7000元共计10239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54268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赔偿48130元(被告***已垫付的11000元医疗费在执行时予以扣减)。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动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85元,由被告***负担804元,由原告***承担281元;保全费用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