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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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代为偿还的款项3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南京锐鹰活塞环制造有限公司在原告向被告***不能追偿的款项金额范围内承担七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17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南京锐鹰活塞环制造有限公司对其中的739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8-5-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