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中山金虹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
河源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
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11778488.2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5月11日利息(含罚息)56880.29元;从2019年5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79基点上浮50%计算罚息。如遇LPR调整,以调整日相应档次LPR加179基点进行重新定价】。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提供的位于中山市东区卡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6号】以及被告中山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4号】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中山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河源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中山金虹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源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中山金虹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河源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中山金虹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河源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中山金虹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后,可以向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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