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丹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丹东临港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市红球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丹东临港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丹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771617.43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