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丹东临港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市红球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丹东临港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丹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771617.43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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