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博山华亿物资销售处 博山宏宇物资公司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懒汉锅炉有限公司 博山昆山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博山华亿物资销售处、山东懒汉锅炉有限公司、博山宏宇物资公司、博山昆山化工有限公司、***、***、***、***、***存款或收入2209242.92元(本金2105531.32元、案件受理费23644.00元、迟延履行金56375.6元、执行费23692.00元),如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