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博山华亿物资销售处
博山宏宇物资公司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懒汉锅炉有限公司
博山昆山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博山华亿物资销售处、山东懒汉锅炉有限公司、博山宏宇物资公司、博山昆山化工有限公司、***、***、***、***、***存款或收入2209242.92元(本金2105531.32元、案件受理费23644.00元、迟延履行金56375.6元、执行费23692.00元),如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6-25
发布日期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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