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周口市掌柜食品有限公司 周口瑞丰财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新郑市宏兴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4民初586号民事判决; 二、新郑市宏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口市掌柜食品有限公司案涉厂房修复费和厂房地面拆除重建费1108028.15元; 三、新郑市宏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完全直至不再向周口市掌柜食品有限公司供应纸箱期间占用案涉厂房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员工宿舍及附属设施的租赁使用费1755520元; 四、驳回周口市掌柜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新郑市宏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2050元,由周口市掌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9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630元,由新郑市宏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7472.5元,由周口市掌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915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