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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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东方大道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12077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97888.25元,合计218658.25元(含垫付款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赔偿给原告***15932.41元,已付6000元,还需支付9932.4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第二次司法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东方大道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