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城市华鹏建材有限公司 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欠原告宜城市华鹏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7629520.50元及其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以7629520.50元欠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6年12月23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78元,减半收取计42589元,由原告宜城市华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589元,由被告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