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宁夏盟兴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91民初1134号 原告: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宁夏盟兴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别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盟兴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刘伟 审判员胡先锋 审判员柴修峰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杰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