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绩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516.95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4月15日的利息2078.25元、费用626元,此后利息按《徽商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约定的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负担25元,被告***负担1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